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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破产就能欠债不还?你真的想多了

来源: 人民日报客户端 人民资讯 新华社 中国新闻网
发布时间: 2021-11-19

  不久前,“深圳单亲妈妈成全国首个破产人”的话题引发了民众热议。据深圳中院的案例通报,这位单亲妈妈因企业经营不善倒闭导致欠款,现有资产无法清偿140余万元债务,将进入为期三年的免责考察期。按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》规定,通过免责考察期后,可免去剩余债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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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个人破产是不是意味着欠钱可以“光明正大”地不还了?这项制度是否会滋生老赖?

  从今年3月1日起,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》正式实施。根据这部地方性法规,只要在深圳特区居住,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,因生产经营、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,就可以进行破产清算、重整或者和解。

  有人认为,这可能为老赖故意欠钱提供了空间,法律人士表示,隐瞒转移财产的老赖,无权成为“合法”破产人。

  上海中联(成都)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小明认为,个人破产并不等于给恶意规避债务的人提供“保护伞”,也不是给“老赖”提供避风港,它的目的“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”,充分调整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。个人破产制度保护的是“诚实而不幸的人”的合法权益。

  作为债权人,借出去的钱,就这样一笔勾销确实让人无法接受。但从人文角度理解个人破产这件事,就是债务人所欠下的债,以其偿债能力,已经没有了清偿的可能性。强行逼迫反而增加了违法犯罪或者违反常伦的风险。

  一些人觉得破产后“欠钱不还”就是“逃债”,这是对破产制度的误解。恰恰相反,破产制度正是制约“逃债”最有效的方法——破产程序中,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、账目情况充分调查,向全体债权人公开信息,接受质询、监督等,防止隐匿、转移财产;同时,法律对于借破产逃废债务的行为还会追究责任。

  要说明的是,这位深圳的单亲妈妈还没有破产“成功”,债务还未彻底免除,她能不能破产“成功”,还要度过三年考察期。接受诸如不能购买不动产、机动车,不得供子女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,不得在三星级以上宾馆、酒店等场所消费等限制。

  只有通过考察,法院才会裁定免责;要是通不过考察,该还的债还得继续。特别是如果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责裁定,那这个免责就会被撤销。

  有竞争的地方就会有失败,尤其对那些承担着高风险的创业者来说,给予他们重振旗鼓的机会,为这些“诚实而不幸”的人托底,才能更好鼓励创新、激发创业热情。从这个意义上看,深圳的“破冰”,以及浙江、江苏等地陆续开展的自然人债务清理改革探索,都将成为破解“一次失败、终身背债”问题的有益尝试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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